土耳其计划重建数字版权制度:《数字版权法》提案

2026-02-25 0 159
土耳其计划重建数字版权制度:《数字版权法》提案

2025年12月11日,《数字版权法》提案(以下简称为“提案”)被提交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该提案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已不足以应对因数字化而加剧的版权侵权行为”的评估结果而制定的。其解释性备忘录强调,未经授权便复制新闻内容,广泛传播盗版音乐和电影作品以及在社交媒体和用户生成内容平台上不受控制地传播受版权保护材料等做法,不仅破坏了创意产业的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同时也扰乱了公共利益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

该提案旨在通过引入一种同时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工具的版权保护新模式来应对这些挑战,而非采取纯粹的惩罚性措施。就此而言,其目标在于推动版权法超越传统的“权利侵权—司法执行”范式,并建立起一个与平台经济和算法化内容传播现实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总而言之,提案旨在:确保数字环境下版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内容的获取;以及在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建立相称的平衡。

这一方法体现了提案的目标,即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不仅涵盖权利持有人,同时也包括用户和中介服务提供商。其目标是为版权法建立一个超越单个侵权行为、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框架。

该提案最值得关注的方面之一,是它对数字版权生态系统的核心概念进行了清晰而系统的定义。这些以如此全面方式引入土耳其法律的定义,旨在确保实践中的一致性并减少解释上的分歧。

组织架构、制裁与激励措施

该法规的运作核心由“版权监督委员会”构成,这是一个在数字版权领域中具有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的专门机构。此结构不仅被设计为一个监督机制,同时也作为平台与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平衡机构”。特别是,委员会被赋予在发生争议时直接确定许可费的权力,以防止因旷日持久的司法程序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委员会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基于营业额的行政罚款(比例范围为1%至5%,在屡次违规情况下最高可达10%),而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则将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管理局来实施分级访问屏蔽机制。相反地,该法规也为合规平台规定了激励和支持计划,从而旨在确保监管制度不会仅基于此类惩罚性的措施。

平台责任与主动版权保护

提案的核心在于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平台所施加的主动版权合规义务。对于平均每日独立用户超过25万或超过特定营业额阈值的平台,法案提出了以下义务:

实施自动内容识别系统;

采取旨在防止侵权的技术措施;

快速删除和访问屏蔽机制;

收入分享安排和透明度报告义务。

该框架构成了一种混合模式,综合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版权指令》)第17条下的平台责任方法与依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建立的程序机制。

新闻出版商与新闻内容的权利

上述提案为新闻出版商建立了一项关于数字平台使用新闻内容的专有经济权利。此项规定基于欧盟《版权指令》第15条所设定的新闻出版商权利模式。然而,它通过授权委员会在许可费无法达成协议时确定费用的权限,建立了一个更为集中化的结构。

作为一项重要创新,提案要求在平台产生的收入中,至少30%必须直接分配给记者和内容创作者。就此而言,该提案不仅保护了机构出版商,也保护了个体劳动者。

合理使用、例外情形与表达自由

这一提案部分地偏离了土耳其版权法传统上所采用的有限且列举式的例外情形方法,引入了更灵活、更契合数字内容实践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此框架下,合理使用通过一个四要素评估标准来界定,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这种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经济价值的影响。就此而言,提案针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与艺术作品法》下“僵化的例外结构不足以应对数字环境中盛行的快速、多元化和创造性使用形式”这一问题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回应。这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法律下的合理使用原则趋同。然而,由于将相关的评估工作主要留给了行政和司法机构,它也创建了一个可能在实践中带来新的解释和不确定性的框架。

此外,该提案通过明确允许无需事先授权的某些目的性使用(例如教育和科学研究、批评与评论、戏仿与讽刺、时事报道以及转换为无障碍格式供残障人士使用),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可能适用的领域。在这些情境下应用合理使用评估标准,目的是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以及科学与艺术自由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结论与评估

2025年《数字版权法提案》是一项旨在使土耳其版权法与数字内容生产、平台经济和算法分发的现实相适应的综合性立法举措。该提案在加强权利人保护的同时,也将平台定位为承担更多主动责任的行为者,并通过其合理使用方法,致力于在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就此而言,可以说相较于现有零散和被动反应的版权制度,它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的框架。

尽管如此,自动化内容识别系统、授予行政机构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以及提案施加的繁重合规义务,在表达自由、法律可预见性和竞争平衡方面带来了一定风险。特别是,对小型和地方性平台造成的成本负担、新闻内容许可制度对信息获取的潜在影响,以及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干预,都需要对法规进行审慎的实施。在此框架内,提案的成功将取决于是否采纳清晰、相称且与基本权利相协调的次级立法,以及平衡性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能否有效、透明和可审查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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