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奥威尔的书籍名称被判定不符合商标保护条件

2026-07-03 0 592

知识产权领域一位专家表示,有人试图将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两部知名著作的书名注册为覆盖广泛商品与服务的欧盟商标,但该申请最终遭到驳回;这一案例值得内容创作者和品牌所有者引以为鉴。

乔治.奥威尔的书籍名称被判定不符合商标保护条件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欧盟及爱尔兰商标代理律师简.伯克(Jane Bourke)称,品牌方必须弄懂商标法一项根本原则:标识必须能够指明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她表示,商标的核心功能,就是区分商品的商业来源,使其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区分开来。

本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裁定,“《动物农场》”与“《1984》”这两个标识仅关联奥威尔作品的智力创作来源,因此驳回了申请人就涉案商品及服务类别将上述文字注册为欧盟商标的请求。

奥威尔已故第二任妻子的遗产管理方此前申请将上述两个书名注册为商标,覆盖海量其他品类商品与服务,包括多媒体内容、游戏、文化活动、电影、电视节目、活动、节庆展会、录音媒介、演出、研讨会及教育服务等。

伯克表示:“本裁决给新品牌创立者的另一重要启示是:若商标具有描述性或缺乏显著特征性,注册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这是各国商标审查机构驳回注册申请时最常援引的绝对驳回理由。从策略层面来看,这一裁决凸显了初期选用固有显著性标识的重要性,能够最大限度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并保障商标长期可执行效力。”

本案中,EUIPO审查员最初驳回了两份商标申请,理由是依据欧盟商标法规,这两项标识部分品类不具备注册资格。

2017年《欧盟商标条例》规定,若标识不具备任何显著特征,或标识仅由商业活动中可用于说明商品/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提供时间,或是其他商品服务属性的符号、说明构成,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审查员认为,相关公众,即英语消费者看到这两个标识时,只会联想到这两本知名书籍,会认为该书名指代遗产管理方申请注册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例如图书产品)。

奥威尔遗产管理方不服审查员裁定并提起异议,其抗辩理由包括:文学作品书名已有成功注册为商标的先例,并举例法国已将《安妮日记》(Le Journal d’Anne Frank)注册为商标;同时主张《1984》一书彼时仍受版权保护,且EUIPO相关指引规定商标申请人可推定具备善意,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标识应当准予注册。

异议案件最终移交大上诉委员会审理,而在此之前,遗产管理方已成功将两项标识注册为欧盟商标,覆盖审查员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商品服务类别,包含服饰、皮具、厨具以及法律服务。

大上诉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并非所有书籍书名都绝对不能注册商标;只要书名能够指明对应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即可获准注册。但该委员会同时认定,在欧盟相关公众(主要为爱尔兰、马耳他的英语消费者)认知中,“《动物农场》” 与“《1984》”和奥威尔原著绑定度极高,针对遗产管理方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品类,二者不满足商标注册标准。

大上诉委员会还列举《丛林之书》等其他知名书籍作为佐证,这类书名“已融入日常用语,成为某类故事、题材的代名词”。委员会称,一旦书籍书名出现这种情况(同理乐队、歌曲、电影、演员名称也适用该逻辑),公众会将其视作对应商品服务的描述性词汇,从而丧失商标注册资格,本案中《动物农场》与《1984》便属于此种情形。

委员会还明确划分了版权与商标保护的界限:版权保护作品独有的原创表达,而商标法保护标识区分商品、服务商业来源的功能。委员会同时明确,书籍知名度高低,不会直接成为商标准予注册或驳回的依据。

大上诉委员会表示:“同一部文学作品可由多家出版商出版、复制、发行,各出版商使用各自独立商标。这类商标用于向消费者标示投放市场的实体或数字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同时传递出品、发行经营主体对应的品质标准。与之相对,文学作品书名本身,核心仅用于指代商品内含的智力成果,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本身。”

委员会补充道:“因此,印在图书或相关服务上的商标,能够告知消费者制作、分销、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经营主体;但文学作品书名,通常只会被公众理解为指代产品承载的文字内容。由此可得出结论:只有当相关公众看待某一书名时,不再将其视作单纯描述作品内容的词汇,而是首要将其识别为商业来源标识,该书名才能发挥商标功能。”

十年知识产权经验,全球知识产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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