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几千,获刑520万!法院判决:尊重“事前约定”,打破“获利微利即赔偿少”的幻象

2026-05-15 0 984

导读: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实际获利远低于约定赔偿额,法院会“酌情调低”吗?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通过一起涉“SCHINDLER”电梯商标侵权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私法自治,诚实守信,约定赔偿不容反悔。

获利几千,获刑520万!法院判决:尊重“事前约定”,打破“获利微利即赔偿少”的幻象

案情回顾:从“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

1.深度绑定的合作基础

  • 品牌方(原告):温特奥股份公司(拥有“SCHINDLER”商标)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 供应商(被告):某电梯配件公司。
  • 核心协议:双方曾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被告为迅达公司独家定制某型号滚轮,且严禁私自向第三方供应。

2.严苛的惩罚性承诺

为防范侵权,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面对迅达公司的多次质疑,被告随后签署《承诺函》再次确认:“如违反约定销售给第三方,每违反一次,需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

3.现场抓包的侵权事实

迅达公司通过两次公证购买,发现被告私自销售印有“Schindler”标识的滚轮。原告据此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20万元人民币

法庭交锋:520万是否“过高”?

争议焦点被告(某配件公司)辩称法院(无锡中院)认定
主观过错系员工过失,仅有一次,并非蓄意。作为定点供应商,明知故犯,主观过错明显。
侵权后果滚轮属于内部配件,无商标附加值,不产生混淆。标识完全一致,足以误导公众,严重影响原告经营。
赔偿金额实际获利仅几千元,索赔520万远超法定限额。支持全额索赔! 基于事前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

核心裁决:为何“获利三千”判赔“五百万”?

法院认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约定赔偿”具有优先性:

  • 契约精神重于获利差额:双方在《承诺函》中约定的10万欧元/次,是为了阻遏侵权行为。被告不能在违约后,以“获利低”为由主张约定无效。
  • 侵权规模庞大:证据显示被告至少生产了4000件侵权产品,若按约定计算总额高达4亿欧元。原告仅主张520万元,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克制行使。
  • 法律依据明确: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这有利于解决原告“举证难”和被告“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法官说理:给从业者的三条“锦囊妙计”

1. 严守合规边界,切勿心存侥幸

定制代工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保密协议和承诺函。即便侵权获利微薄,一旦触发高额赔偿约定,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2. 明确权利权属,规范经营行为

在合作前,必须详尽核实对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属,避免因“主观疏忽”被拖入跨国侵权诉讼的泥潭。

3. 审慎签署条款,认知约定效力

不要将合同中的赔偿条款视为“虚设”。事前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死状”,一旦签署,事后以“约定过高”为由请求调减的成功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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